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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架構主要可分為三種:獨資、合夥經營及法團公司。


獨資經營 (Sole Proprietorship)

所謂「獨資經營」,就是以個人名義獨自出資經營業務。創業人士可聘用員工協助經營其業務,但公司的利潤、虧損及債項等將由創業人士負責。

成立獨資公司手續十分簡單,只需在開業一個月內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商業登記須每年續期,有關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詳情,請參閱稅務局網頁http://www.ird.gov.hk/chi/tax/bre.htm

其實,無論是獨資、合夥或法團公司,均須向商業登記署註冊,亦必須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在營業地址的當眼處展示。

取得商業登記證並不等於可以馬上開業。因為部分行業涉及其他種類的牌照或需要經營者具有認可專業資格,創業人士應向有關部門查詢各項牌照的申請及認可專業資格的規定。

由於獨資公司的開業手續簡便,加上獨資經營只需向自己負責,不受任何投資者掣肘,可說是最具彈性的公司架構。如果業務單憑資金或個人專才就能運作,或創業人士不想把產品的秘密公開讓其他投資者或員工知道,便可考慮採用獨資形式經營。

一般獨資經營者須獨力承擔公司的全部風險及債務責任。假若負債超過生意的資本,經營者仍須以個人財產償還,所負上的債務責任是無限制的。

一般獨資公司需要面對的最大難題,就是需要籌集所有營運資金。所謂「一人計短,二人計長」,很多業務上的問題未必可以單靠個人力量解決,獨資經營者可考慮聘請員工、徵詢顧問意見,或尋找生意夥伴幫忙。

合夥經營 (Partnership)

根據香港法例第 38 章《合夥條例》,合夥是指為牟利而共同經營業務的人之間所存在的關係。合夥商號是指由兩個或以上的合夥人所組成的業務。

如果公司有超過 20 位合股拍檔,便需要成立法團公司,因為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第 345 條指出,除了一些指定的專業行業(例如會計師及律師),合夥公司不能同時由超過 20 位合夥人組成。

合夥商號的特點是每一位合夥人都是合夥商號及其他合夥人的代理人。任何一位合夥人在經營合夥業務時所作出的行為,都對合夥商號及所有其他合夥人具有約束力。需以合共和各別 (Joint and Several) 的形式來負責合夥商號的所有債務。

創業人士可組成:


  1. 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Limited Liabilities Partnership) - 根據香港法例第37章《有限責任合夥條例》,任何有限責任合夥不得由多於 20 人組成,並且必須有 1 名或多於 1 名稱為普通合夥人的人,他們須對商號的一切債項及義務負上法律責任,以及有1名或多於1名稱為有限責任合夥人的人,在加入該合夥時,須分擔某一個款額的資 產,而他們對有關商號的債項或義務所負的法律責任,不得超過所如此分擔的款額。條例亦規定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參與管理公司業務,也沒有約束公司的權力。
  2. 普通的無限合夥人公司 - 每一有限責任合夥均必須按照上述條例註冊,如沒有註冊,則須當作為普通合夥,而每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則須當作為普通合夥人。

    此外,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亦須要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由於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比普通合夥人公司限制較多,創業人士一般傾向採用普通合夥人公司或有限公司形式經營。

    成立合夥商號的手續也頗為簡單,但由於合夥商號涉及合夥人之間的合作和權益,所以合夥人之間應先訂立合約。合約可由合夥人自行制訂,亦可在合夥人自行協商後交由律師準備。雖然口頭協議也是合約的一種,但為避免將來在合夥人權責上有所爭拗,創業人士宜制訂書面合約

由於合夥人之間及對合夥商號業務的責任重大,合約最好在合夥關係成立及公司運作之前制訂。合夥合約內容應該包括:

  • 合夥商號的成立日期及名稱
  • 各合夥人的姓名及資料、投資比例和投資金額
  • 各合夥人的角色、工作、權利及責任
  • 利潤和虧蝕的分配方法及比例、合夥商號的資產處理方法
  • 合夥人之間出現爭議時的處理方法
  • 現有合夥人退出及新合夥人加盟的機制
  • 解散合夥商號的條款及方法

合夥是一種結合資本和人才的經營模式,在資源上當然較獨資經營優勝。合夥經營亦有它的缺點,由於合夥商號涉及多位合夥人,合夥人之間若缺乏溝通,意 見分歧,甚至互不信任,將大大影響整間公司的運作,甚至可能導致合夥人「拆夥」。合夥經營的風險主要源自於合夥人之間和合夥商號的信託關係,以及合夥人的 無限責任的特性。一位合夥人錯誤的商業決定所導致的法律責任須由所有合夥人共同承擔,而該等責任是沒有上限的,創業人士在參與合夥經營前宜詳加考慮。

法團 (Incorporation)

香港公司法主要收錄於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任何2名或多於2名為合法目的而組織起來的人士,可在一份組織章程大綱(須以中文或英文印製)內簽署其名字,並遵從《公司條例》中關於註冊的其他規定,成立一間具法團地位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或無限法律責任公司。

從法律角度來說,法團公司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即投資者及其經營的業務是獨立的兩個法律個體。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商號的合夥人可以因為其公司業務控告他人或被他人檢控,法團公司則可以用一間公司的身分立約、控告他人或被他人檢控。

股東是組成公司的成員。以公司成員(股東)的責任劃分,法團公司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 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股份有限公司成員的責任只限於各成員所分別持有的股份(包括尚未清付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註冊資本分成面額相等的股份,認購或持有公司股份者,無論 是個人身份或是其他法團公司,都成為公司的成員,因為成員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所以又稱為股東(Shareholder)。香港大部分的法團公司都以股份 有限公司形式註冊。
  2. 擔保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 擔保有限公司並沒有註冊資本。成員的責任只限於各成員藉章程大綱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所分別分擔提供的公司資產的款額。
  3. 無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 無限公司成員的責任和合夥商號相似,其成員的法律責任是無限的。跟合夥商號不同的是,無限公司享有獨立法人地位。由於無限公司與合夥商號相似,大部分人會 傾向以合夥商號形式成立公司,以免除法團公司的註冊手續和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法團公司,就其成員的法律責任亦可分為:


  1. 有限法律責任公司 (Limited Company) - 公司成員對公司的債務和責任,僅負有有限的法律責任。
  2. 無限法律責任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 公司成員對公司的債務和責任,負有無限的法律責任。情形跟獨資經營者和合夥商號的合夥人相似,所不同的是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規定註冊成立,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此外,法團公司亦可根據《公司條例》規限,分為以下三類:


  1. 私人公司 (Private Company) - 《公司條例》第29條說明,私人公司在其章程細則中,須作出下列的規限:(1)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及(2)限定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不包括 受僱於該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該公司而在受僱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及(3)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 權證。
  2. 公眾公司 (Public Company) - 在公司章程細則中,並沒有上述私人公司的規限,便被視為公眾公司。當公司成員的數目超過50人時,便必須成立公眾公司。同時,公眾公司的章程細則也沒有禁 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股份或債權證的規限,所以,公眾人士也可以購買公眾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如果公眾公司的股份買賣,是經各認可股票交易所進行 的,這些公眾公司便稱為上市公司。此外,公眾公司不會享有私人公司的權利及豁免,例如公眾公司須根據《公司條例》第109條規定,在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中 公開其資產負債表及核數師報告,私人公司則無須公開有關資料。
  3. 海外公司 (Oversea Company) - 即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而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法團公司。

法團公司的架構基本可分為兩部分:(i) 股東是組成公司的成員,也是公司的投資者,公司的利益亦是全體股東的利益。雖然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卻不等於是公司業務的負責人,因為法團公司的業務 管理和股權控制是分開的。(ii) 管理層,即公司董事,他們負責管理和營運,以及保障股東權益。除非董事同時是公司的股東,否則董事不一定擁有公司的股份。

相對於獨資公司和合夥商號,成立法團公司的手續較為複雜。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有關公司註冊程序如下:


  1. 選擇擬註冊的公司名稱。由於公司註冊處不接受同名的申請,創業人士宜先到公司註冊處的公眾電腦終端機查閱擬登記的公司名稱是否已被登記使用。
  2. 準備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章程大綱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公司宗旨、註冊辦事處地址、公司成員的責任和公司註冊資本等。公司的董事或秘書亦須作出法定 聲明,申明已遵守各註冊事項,同時需以書面告知公司註冊處有關公司的名稱,以及遞交文件者的資料等。公司註冊處會徵收註冊費及資本額登記費(以每HK $1,000註冊股本計算)。有關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可參閱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所載列的規例,詳情請瀏覽香港法例資料庫網頁http://www.justice.gov.hk/chi/index.htm
  3. 公司會於成功申請公司註冊後6個工作天內獲發註冊公司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簡稱C.I.)。公司須在委任董事秘書後14日內填寫及提交一系列表格,有關表格可於公司註冊處網頁www.info.gov.hk/cr下載。
  4. 公司須在註冊後一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

創業人士亦可委託會計師、律師或商業秘書公司代辦成立有限公的手續。

開設法團公司有很多優點。首先,它具有獨立法人身份,可以公司名義擁有財產、經營和立約。此外,管理權和股權分家,即使公司的董事和股東有變動亦不 會影響公司的延續性,股東亦可隨時轉讓股份予別人而不影響公司的運作。更重要的是,若以有限公司形式註冊,股東的責任僅限於他們的投資額,屬「有限責 任」,如公司因債務問題而清盤,股東亦毋須以個人財產作償還,令創業人士的經營風險減至可預知的程度。

然而,成立法團公司的手續與及每年的申報和核數手續繁複,除了成立費用外,公司每年亦需負擔核數及公司秘書費用等開支。私人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 交周年申報表,申報公司的資本結構、股東及管理層等資料,供外界人士查閱。公眾公司所須披露的資料就更多。此外,法團公司的股本沒有最低的限制,只需兩名 股東各購入每人一股面值HK$1的股份便可成立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即所謂「兩元公司」。很多銀行或財務機構在貸款給這些股本不多的有限公司時,會要求公司 的股東或董事作私人擔保,不少商廈或店舖的業主亦會對這些公司租戶作出類似要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 - 「創業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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